xyz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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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Jan 29, 2024 5:02:28 GMT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 委员会(DB)、委员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或理事会开始用于解决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其成员是在签署合同时任命的,或者是在合同签订时临时任命的,以解决合同中的争议。合同是这样预先规定的。通常,DB的成员监督合同的整个执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争议审查委员会 - DRB),做出决定(争议裁决委员会 - DAB),甚至履行这两种职能(合并争议委员会) – CDB ),取决于各方授予他们的权力。 巴西仍然没有针对这种模式的普遍和国家规范治疗。圣保罗市是一个例外,该市自去年起实施了第 16,873/2018 号法律,该法律在签订该市直接和间接管理合同时引入了争议预防和解决委员会的形象。 根据圣保罗法律,委员会可以具有审查、裁决或混合性质,由行政合同规定。 审查委员会有权向争议各方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裁决委员会有权向争议各方作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裁决;混合委员会将能够对冲突提出建议和做出决定。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一方不遵守,具有裁决权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提交司法或仲裁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众议院 Whatsapp 号码数据 正在审议第 9,883/2018 号法案,该法案旨在专门处理国家层面行政合同中争议委员会的使用问题。该提议提供了更一般性的规定,以保持其结构的灵活性,这是其最大的属性之一。 PLS 206/2018 目前正在联邦参议院处理,联邦参议院受到圣保罗经验的启发,打算在欧盟庆祝的正在进行的行政合同中规范 DB 的安装。 此外,可能成为新的《一般招标法》的第 6814/2017 号法案也打算在第 86 条第 3 款中规范这一问题,将 DB 称为“争议解决委员会”。 然而,目前,全国范围内这种模式的基础是严格的合同,纪律合同能够确定约束力(董事会的产品是建议还是决定)、组成和运作等。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了旨在规范垫圈使用的监管模型。 一个例子是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Fidic),自 1995 年以来,该组织一直将 DB 作为最终可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 实践经验表明,复杂合同中的技术问题可以由 DB 更好地解决,考虑到组成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主要是因为他们接近合同的进展情况,这使他们能够分析合同的进展情况。事实发生时的问题以及对诉讼的当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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